(2017)闽020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杜明发与王宇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发,王宇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89号原告:杜明发,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王宇希,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杜明发与被告王宇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杜明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明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杜明发负担。审 判 长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 员( 程万 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