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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葛海燕与李文兵、欧阳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燕,李文兵,欧阳琼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232号原告葛海燕,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李文兵,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欧阳琼琼,女,汉族,1978年5月7日生,住赤壁市。原告葛海燕诉被告李文兵、欧阳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葛海燕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海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葛海燕承担。审判员  何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