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云梯鞋类经销部与刘锡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云梯鞋类经销部,刘锡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云梯鞋类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7号2门、3门、4门。被执行人:刘锡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云梯鞋类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刘锡来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67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江执行员 张朝阳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