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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宝玉申请执行与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玉,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宝玉,男,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猛,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宝玉与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宝玉欠款148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申请执行费163元。在执行过程中,王宝玉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默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