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袁翠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蔡桂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袁翠芳,蔡桂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1号华荟大厦五楼。负责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晨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翠芳,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桂权,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翠芳、蔡桂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第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袁翠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张振福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