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彭少华与钟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少华,钟长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04号原告:彭少华,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业龙,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长海,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高新区。原告彭少华与被告钟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