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洪福申请执行罗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福,罗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洪福,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罗弟刚,男,汉族,住什邡市。廖洪福申请执行罗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弟刚的银行存款4591元以及冻结其所持有的“什邡市海宏矿渣粉有限公司”的56万元股份(占总股份的70%)后,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