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红与钟家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钟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内江市。被执行人:钟家秀,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系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局职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镇。申请执行人吴红与被执行人钟家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督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双方达成和解,其内容为:一、由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冻结钟家秀的工资帐户,每半年解除冻结一次,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付钟家秀生活费,余额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红,至还清本案债务时止。二、本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吴红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红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吴红与被执行人钟家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