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翠霞、边文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霞,边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翠霞,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边文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翠霞与被执行人边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边文虎名下有号牌为:冀A×××××的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边文虎名下号牌为:冀A×××××的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