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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文兰、邱文泉与安康市汉滨区友春页岩砖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文兰,邱文泉,安康市汉滨区友春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邱文兰,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申请执行人邱文泉,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家镇。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友春页岩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明富。申请人邱文兰、邱文泉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友春页岩砖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友春页岩砖厂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邱文兰、邱文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邱文兰、邱文泉因到外地有要事需要处理,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莉莉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