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志中与陈丽、陈鑫、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中,陈丽,陈鑫,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万志中,男,1963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陈丽,女,于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陈鑫,男,于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于200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法定代理人:付某某(陈某某之母),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万志中与陈丽、陈鑫、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渝03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丽、陈鑫、陈某某共同返还万志中购房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丽、陈鑫、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万志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丽、陈鑫、陈某某支付万志中5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5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丽、陈鑫、陈某某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丽、陈鑫、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陈丽、陈鑫、陈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万志中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5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丽、陈鑫、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