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莹与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71号18D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莹,女,汉族,1990年10月10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拓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建拓丰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在南京市,但依据该租赁合同,2016年4月即已租赁到期。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南京市,但上述租赁合同到期后上诉人已撤销该南京办事处。被上诉人每天的工作地点在南京市和江苏、安徽的不同门店,因此合同履行地不应确定为南京市××区。鉴于被上诉人离职前合同履行地不是一个固定地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南京,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上诉人建拓丰公司在南京的办事处位于南京市××路,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南京市××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建拓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