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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田韩花诉丁素梅、秦文清、山西文正卓越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韩花,丁素梅,秦文清,山西文正卓越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田韩花,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黎城县人。被执行人:丁素梅,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秦文清,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山西文正卓越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顺县苗庄镇苗庄村。法定代表人:程文正,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素梅、秦文清、山西文正卓越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田韩花借款1000000元及截止到2014年7月16日止的利息或违约金10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119.4元、执行费12400元,共计1124519.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素梅、秦文清、山西文正卓越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素梅、秦文清、山西文正卓越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24519.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素梅、秦文清、山西文正卓越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兆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