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裴毅与被执行人秦亚民、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毅,秦亚民,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裴毅,男被执行人秦亚民,男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毅与被执行人秦亚民、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亚民、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亚民、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7337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