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雪源、柯昌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源,柯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92号申请人刘雪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职工,住本市。被执行人柯昌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职工,住本市。申请人刘雪源诉柯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额1487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昌胜三次共偿还借款14000元,余下借款134742.5至今分文未履行,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刘雪源诉柯昌胜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