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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蓬江区钰銮建材经营部、李健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蓬江区钰銮建材经营部,李健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特27号申请人:蓬江区钰銮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陆志源,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李健全,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人蓬江区钰銮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钰銮经营部)因与李健全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蓬江劳仲委)作出的蓬江劳人仲案字(2017)0804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钰銮经营部称:1、李健全隐瞒事实,谎称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工作期间本经营部未支付工资。实际上我单位已支付李健全(9月至12月)全部工资,因单位搬迁造成部分会计凭证遗失无法提供2016年12月工资签收凭证,经核单位存有相应书面签领工资凭据,证明李健全已签领2016年9月至11月工资。2、李健全应归还500元借款。故提出撤销申请,请求:一、撤销仲裁裁决;二、李健全归还500元借款;三、本案诉讼费由李健全承担。被申请人李健全辩称:李健全具有相应证据可反驳钰銮经营部的主张,钰銮经营部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可以在仲裁时提交,为何现在才提交。本人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从仲裁裁决。本院查明,李健全因与钰銮经营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蓬江劳仲委申请仲裁。蓬江劳仲委于2017年4月18日开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5日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7)080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钰銮经营部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健全2016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工资12640元;二、驳回李健全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钰銮经营部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另查明,蓬江劳仲委曾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李健全仲裁申请,李健全仲裁请求系江门市钜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基本工资3000元。此后,李健全向蓬江劳仲委申请撤回仲裁,蓬江劳仲委于2017年3月29日同意其撤回申请。再查明,江门市钜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系2015年9月15日成立,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核准,法定代表人为陆志源,股东为陆志源、司徒艳萍,法定代表人陆志源,住所地为江门市××××号综合楼2楼201之三。钰銮经营部曾于2016年8月22日向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具李健全收入证明一份,证明李健全为本单位正式编制员工,年收入约为38000,目前在单位担任电气技术员职务。本院认为,本案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具体分析如下:关于钰銮经营部主张仲裁期间李健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期间,李健全申请要求钰銮经营部支付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钰銮经营部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而钰銮经营部主张仲裁期间因单位搬迁未能提交证据,故仲裁直接采信劳动者意见,支持其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请求。本案庭审期间,钰銮经营部提交了李健全签名确认的2016年9月至11月工资签收记录,李健全对其签名并无异议,但认为该工资系江门市钜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所发放。对此,结合证据查实,该工资签收记录形式上并无单位名称;而江门市钜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钰銮经营部营业执照地址基本一致,负责人均为陆志源;李健全当庭确认两主体存在混同用工行为,且本案并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故本院对江门市钜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钰銮经营部属于同一用工主体予以确认,钰銮经营部与李健全在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庭审释明,李健全亦当庭确认钰銮经营部曾发放2016年8、9、10、11月的工资,故李健全明知用人单位为钰銮经营部,且其已签收2016年8、9、10、11月工资,仍提起该期间工资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虽对于劳动报酬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亦持有该证据,劳动者故意隐瞒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明。故此,本案属于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及第二、三款“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钰銮经营部申请撤销蓬江劳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蓬江劳人仲字(2017)0804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健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敏忠审 判 员  吴拥军代理审判员  赵 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银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