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某勇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6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何某勇,男。201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勇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何某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勇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及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被告人何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