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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甘溪西街52号、56号、58号。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被执行人卢向英,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卢向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33730元。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5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