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俊岗与王二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岗,王二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岗,农民。被执行人王二青,个体,现住土左旗察素齐镇南马路北二青顶棚大全门市。周俊岗申请执行王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同时对土左旗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二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陈自清执行员王冬冬执行员陈志刚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