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育德与西安天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育德,西安天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23号申请人张育德被执行人西安天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利本院在执行张育德与西安天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天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天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房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