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留梅与王磊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留梅,王磊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604号原告:马留梅,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王磊飞,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原告马留梅与被告王磊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马留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留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留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留梅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