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泉新、杨佳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泉新(绰号:阿木),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08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杨佳平(绰号:八吨),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13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2个月。2017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古礼强(绰号:八头),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13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梅州市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罗胜强(绰号:大头),男,1993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14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何鑫,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11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5月26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黄伟东(绰号:屎肚),男,1992年4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17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及梁添永、吴定国、李圳、林垲、李圣森(以上人员均已判刑)、李英权(另案处理)一起聚集在梅州市梅县区宝华派出所附近余泉新的店铺内,共同商议报复“黄毛”一伙,李英权带来了三支猎枪,分发给古礼强、杨佳平,随后一伙人分别乘坐白色丰田佳美、黑色皇冠、白色广本凌派汽车带着砍刀、锄头柄、猎枪出发到梅城各地寻找“黄毛”等人复仇。直至30日凌晨,梁添永一伙在广州大桥附近发现“黄毛”的一辆小霸王面包车,于是三辆汽车前后赶往广州大桥,在广州大桥芹洋片转弯处,恰逢受害人蓝某盛驾驶的小霸王面包车载着柯某明、管某强等人经过此处,梁添永一伙认为该车就是他们要找的“黄毛”的小霸王面包车。三辆车追上后不断逼停蓝某盛驾驶的小霸王面包车,分乘在三辆车上的李英权、杨佳平、古礼强分别朝该面包车开枪,一共开了六枪左右,蓝某盛、柯某明均中枪受伤。蓝某盛驾驶面包车调转车头往广州大桥市消防大队方向行驶,行至红绿灯处时,因面包车熄火停在花带边上,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及梁添永、吴定国、李圳、林垲、李圣森、李英权等人将面包车围住,李英权朝驾驶室开了一枪,其它部分人员手持砍猪刀、锄头柄朝面包车及车上的人乱砸乱打,将面包车砸毁及将管某强打伤,后逃离了现场。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蓝某盛被伤造成双侧枕部,左侧颞部头皮软组织及左侧颈肩部异物残留,左侧肩胛骨骨折、左第2、3、4后肋骨骨折,左肩关节活动障碍,左肩关节功能丧失均值为56.7%,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柯某明被人枪击伤,左颞部头皮有三处挫伤,挫伤表面均有金属异物镶嵌,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管某强左小腿中上退段外背侧挫伤面积累计为60平方厘米,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梅州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证实:被砸小霸王面包车损坏价值人民币4215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等人共赔偿了被害人蓝某盛人民币2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蓝某盛的谅解。2017年5月6日,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罗胜强、何鑫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黄伟东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古礼强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蓝某盛、柯某明、管某强的陈述,证人黄某义、陈某明、肖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的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检验鉴定书,梅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视听资料,同案人李圣森、林垲、吴定国、李圳、梁添永的供述,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胜强、何鑫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具有前科劣迹,处相应较重的刑罚。鉴于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依法从轻处罚,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余泉新、杨佳平、古礼强、罗胜强、何鑫、黄伟东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二、被告人何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三、被告人余泉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四、被告人杨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五、被告人古礼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六、被告人黄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冰萍审 判 员 徐君庆人民陪审员 黄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