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丕兰申请执行李兴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丕兰,李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徐丕兰,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双柏县。被执行人:李兴荣,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双柏县。本院执行的徐丕兰与李兴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11号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度的子女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