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斌与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22号原告:杨斌,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特别授权),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83233。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9号B(栋)层附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KTA1XJ。法定代表人:王召富,��分公司经理。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7W0212A。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惠(特别授权),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735477。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斌与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斌以需要返还的机动车已由被告出售给他人,原告要求返还贵B×××××号车辆诉讼请求已不能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杨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