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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电恒远电力设备供应中心,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恒远电力设备供应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2016室。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羊房胡同9号北京航鑫园宾馆112室。法定代表人李云志。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电恒远电力设备供应中心与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恒远电力设备供应中心人民币三万元及违约金一千五百元。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三百四十元五角三分,现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经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达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建 平审 判 员 赵 建 民代理审判员 杨 晓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