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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鹏、多飞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多飞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410号上诉人:王鹏,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上诉人:多飞行,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王鹏因与被上诉人多飞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鹏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豫09**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田 宇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少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