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彭玉瑞与王东、王娟、王兆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瑞,王东,王娟,王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78号申请人彭玉瑞,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岗格嘎查农民,现住该嘎查。被执行人王东,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岗格嘎查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娟,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岗格嘎查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兆海,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岗格嘎查农民,现住该嘎查。本院在执行彭玉瑞与王东、王娟、王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东、王娟下落不明,且王东、王娟、王兆海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道尔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