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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某、刘某某、刘某某、苏某、杨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李某,刘某某,苏某,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00号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李某。被告刘某某(系李某丈夫)。被告刘某某。被告苏某(系刘某某妻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系杨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某、刘某某、刘某某、苏某、杨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