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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行审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字19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毕波,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生,该单位干部,住襄州区。被执行人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同银,主任。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6)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尤小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晓芳、人民陪审员顾会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31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罚字(2016)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六组土地354.1平方米建村委会办公大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7082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9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襄州区峪山镇柏店村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尤小平审 判 员  吴晓芳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