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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伍兆万与陈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兆万,陈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663号原告:伍兆万,男,汉族,1943年7月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登云,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伍兆万与被告陈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伍兆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伍兆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