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巧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莲,王振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莲,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王振飚,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王巧莲与王振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巧莲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飚给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振飚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振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振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巧莲申请执行标的61300元及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振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巧莲发现被执行人王振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