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叶生敏与涂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生敏,涂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964号原告:叶生敏,女,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涂帅,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叶生敏诉被告涂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叶生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生敏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由原告叶生敏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龙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