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岳阳联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宏皓工业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联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邹平宏皓工业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岳阳联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原麻塘镇洞庭村茶庄组。法定代表人:宋牧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邹平宏皓工业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新北外环东首。法定代表人:刘红,经理。本院在执行岳阳联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宏皓工业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