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金卓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04号被执行人金卓,男,生于1997年9月25日,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安市广安区,无业。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金卓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宣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卓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