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焱博与韦慧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焱博,韦慧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17号原告:马焱博,男,2012年2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法定代理人:马饶,女,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系原告马焱博母亲。被告:韦慧明,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本村,晋煤集团赵庄煤业职工。原告马焱博与被告韦慧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焱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焱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高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雁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