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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焱博与韦慧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焱博,韦慧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17号原告:马焱博,男,2012年2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法定代理人:马饶,女,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系原告马焱博母亲。被告:韦慧明,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本村,晋煤集团赵庄煤业职工。原告马焱博与被告韦慧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焱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焱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高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雁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