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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利辉申请执行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辉,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利辉,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航,眉山市东坡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114026653850568。法定代表人王文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胜、李彦,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立案执行赵利辉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赵利辉等人与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该系列案件均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利辉等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