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勇敢与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敢,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徐勇敢,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刚,总经理。担保人: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勇敢与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提供担保,并自愿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徐勇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执行担保人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