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XX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上简称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上简称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805号原告:马XX,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佘营村*组。委托诉讼代理:周海辉,襄州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上简称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金穗大厦B座七层。代表人:刘天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XX与被告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卢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