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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显玉与陈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军信,汪显玉,陈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5号申请人关军信,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2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东路。被执行人汪显玉,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5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陈小茹,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申请人关军信与被执行人汪显玉、陈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关军信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莉莉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