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展杰科贸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杰科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466号原告:重庆展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9号D栋8-5号。法定代表人:陈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生于1988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展杰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展杰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继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前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