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孟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696号原告:郑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孟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