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雨青与贾永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青,贾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张雨青,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贾永奇,男,5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雨青与贾永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营权履行了全部义务,将一根垄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雨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