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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雨青与贾永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青,贾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张雨青,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贾永奇,男,5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雨青与贾永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营权履行了全部义务,将一根垄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雨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