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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允秀、陈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允秀,陈贵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333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法定代表人:徐振波,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光,该社职工。被告:刘允秀,男,汉族。被告:陈贵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刘允秀、陈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瑞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