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年根、莫念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洪年根,莫念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060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3937374。法定代表人:谭建平,任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天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年根,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莫念贤,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方村乡尧并村更贵组*号,现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年根、莫念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