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艳与江苏坤泰达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坤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集镇庄家村20号。法定代表人:陈双凤,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艳,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坤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苏坤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邓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邓艳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作、工资证明等书证并诉称本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坤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琼审判员 唐健审判员 王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