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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美珍与被执行人郑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珍,郑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珍,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郑云莉,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美珍与被执行人郑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赵美珍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云莉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云莉名下价值三万四千二零一元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