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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燕,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李燕,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底洞镇。被执行人张洪,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珙泉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燕、张洪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30号鼎业兴城小区7幢1单元9层4号(房产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63677号,国土使用证号:宜市翠国用(2011)第1932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李燕、张洪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转移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