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淑影、王立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影,王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影,女,192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立芬,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赵淑影与被执行人王立芬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淑影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立芬给付申请人赵淑影损失65424.23元,[医疗费95.40元、营养费6550元、护理费32583.33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1705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伤残等级和营养期、护理期鉴定)案件受理费445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日7日将被执行人传到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本院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6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立芬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天津京津路支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其他账户均无存款。3.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传申请人赵淑影当庭调查,申请人代理人张守平讲被执行人王立芬下落不明。其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4.法院二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5424.23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余款65424.23元。待另案执行完毕后予以扣除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至付清止。5.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最后一次开庭中,已告知申请人条查结果,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立芬下落不明,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执行员冻结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