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汪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汪冬明,郑雪峰,郑小君,郑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住所地村头镇云山路。法定代表人:丰红晓。被执行人:汪冬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雪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小君,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建堂,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汪冬明、郑雪峰、郑小君、郑建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6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诉讼费174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