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方圆品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志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方圆品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志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963号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方圆品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李福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益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惠萍,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志远,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市方圆品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装饰公司)与被告马志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被告马志远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惠萍、被告马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58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北园新村11栋2单元602房的装修工程,总工程款为78600元,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结算方式。其中,第三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木工完成之日支付工程款的25%即19650元,余款3930元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双方同意以《工程报价单》为本工程单价及数量的基础约定,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的装修工程,被告对工程予以验收并入住。被告对按照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78600元结算实际工程款并无异议,但却在支付了前两期工程款55020元后,拖欠尾款23580元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上之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一、方圆装饰公司设计失误、监理不到位,造成空调孔打到承重墙上,打断了三根螺纹钢,造成物业损坏,带来安全隐患。该栋楼高8层,施工地点为6层,因承重墙影响到整栋楼的安危,故本纠纷涉及面不仅是合同双方,已演变为被告和本栋40户之间。为整栋楼的安危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考虑,问题出现后被告在微信装修群中表明了立场和建议的解决方案,但原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2016年国庆节前被告入住后,曾提出过息事宁人的解决方案,要求原告写保证书,被告给3000元了结,但原告不同意,拒写保证书。沟通期间,被告已明示协商不成要走司法途径,若原告有威胁、辱骂,则每次赔偿被告10万。但原告不听劝阻,对被告有两次威胁,被告均报警处理。第一次2016年11月5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代理人孙益煌曾在微信中威胁过被告;第二次是在2016年1月7日晚上8:20左右,孙益煌组织、聚众、持械夜围民宅,去到先给断电,造成家人情绪紧张,已触犯法律,被告报警,翠香派出所出动民警,才避免了冲突升级,此事不可原谅。二、2016年11月3日,被告发现8面内墙出现19处开裂,总长886cm,已告知原告,但原告还是置之不理。开裂原因属于腻子粉开裂造成的,本合同是半包,腻子粉属于原告所买,并由其安排人施工,故原告应付全责。三、本案是二手房装修,原有内墙面、地砖、水电全部拆掉,装修进展顺序为先拆除、后重新刷强、重新铺地砖,打空调孔是上述项目进行完毕后出现的,整个房屋的整体称重主体结构原本已看的清清楚楚,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是由于设计没有给施工提供测量数据支持、野蛮施工、监理形同虚设造成的,承重墙涉及公共安全,原则上是不能动的。合同为半包,有些细节是没有明示,双方约定过以实际为准,除了主材为业主所买,设计、监理、施工均由原告负责,合同中有关于损害物业的说明条款。原本已约定好鉴定,相关人员都已于2017年5月9日到场,由于方圆装饰公司代表孙益煌拒绝承担鉴定造成的墙面损坏维修费、拒绝交代所需了解的维修价格,造成未能进行鉴定的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被告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扣除15000元工程款作为空调打孔墙体的维修费;2、原告赔偿被告精神赔偿金200000元;3.扣除墙面开裂造成的后续维修费用3000元;4.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5.原告承担全额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同答辩意见。原告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第一项请求,空调打孔并非原告进行的工程,而是被告让原告的员工临时帮他找的装修空调的,该损失与原告无关。且维修费损失没有经过鉴定不能确定是15000元。第二项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项请求,该项维修未实际发生,不能确定开裂是被告认为造成还是装修瑕疵,不能确定该维修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预算单;3.装饰工程进度验收表。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记录;2.翠香派出所出警证明;3.翠香派出所调解证明;4.照片。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北园新村11栋2单元602房装修,双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总工程款786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40%、泥工、水、电完成支付30%、木工完成支付25%、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5%;工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五年内发现的属于原告施工安装的质量问题,原告免费维修;由于原告施工造成被告物品损坏,原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工程经被告验收后交付。被告主张原告在施工中将空调孔打到承重墙,打断了三根螺纹钢,造成物业损坏,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抵扣15000元工程款作为维修费用。原告主张空调打孔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是被告让原告的员工去找了一位打孔人员,因为当时双方关系尚好,所以原告帮被告在外面找了一位人员,原告不认可打孔打到承重墙。庭审中,法庭询问何人向打孔的人付钱时,双方均主张没有付过。被告提交被告与原告员工孙益煌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孙益煌发出的部分微信为“马先生,这个事情深表抱歉,但是事情已经出现了!这个是心态问题!我们咨询过很多,这个事情不是什么特别大的事情啊。”“付款21000元给我们!了结!”被告据此认为原告认可打孔打到承重墙。原告对微信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如果是原告员工说的,也是为了尽快拿工程款,并不是认可打到承重墙。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公司(合正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打孔的墙体的安全进行鉴定。2017年5月9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合正鉴定公司进行现场踏勘,合正鉴定公司现场提出需要打开抹灰对墙体进行检查,被告表示会对墙体造成二次伤害,原告需承担维修费用,原告不同意承担,本院询问被告是否同意作为鉴定费用由谁负担由法庭认定,被告明确表示坚持要原告承担,否则不同意进行鉴定,当天鉴定未能进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询问被告是否继续申请鉴定,被告表示如果原告不同意承担因鉴定对墙体造成的二次损害的维修费用,就不同意继续进行鉴定。因鉴定未成,产生合正公司出差及现场踏勘费用2500元。被告主张自2016年11月开始8面内墙出现19处开裂,被告找过原告,但原告置之不理,不维修也不提出解决方案,被告请求原告支付3000元维修费用。原告抗辩墙面开裂无法确认是人为损坏还是腻子粉或是墙面漆的原因。另查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0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双方对工程款总额78600元及已付工程款23580元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完成工程,经被告验收后交付,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打孔墙体为承重墙且打孔对房屋安全产生损害;原告员工孙益煌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深表抱歉”等表述,并不能证明系对打孔打到承重强的自认;原告不同意承担二次损害维修费用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合正鉴定公司检查墙体的合理理由,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关于打孔墙体为承重墙且打孔对房屋安全产生损害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此为由主张抵扣15000元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请求的墙面维修费用,从被告提交的照片及被告与原告员工孙益煌的聊天记录来看,墙面产生裂痕属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墙面产生裂痕发生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五年质保期内,原告应当承担保修责任,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维修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墙面开裂的原因为其他原因,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维修费用,原告主张经过咨询将内墙裂开的部分铲掉并重新粉刷需要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内墙产生裂缝确有发生,本院依据被告的请求及修复方案将维修费用酌定为2000元。被告请求直接从工程款抵扣无合同依据,本院依法判令该笔款项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关于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有,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正鉴定公司现场踏勘产生的鉴定费用2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本次鉴定的申请人,在案件未经法院判决前,坚决要求原告承担因鉴定产生的二次墙体损害费用,并以此为由拒绝鉴定公司对墙体进行检查,无法律依据。在本院向被告释明如果不同意继续鉴定将可能产生败诉风险后,被告仍以原告不同意承担因鉴定产生的二次墙体损害费用为由而拒绝鉴定,应当承担不能鉴定的责任及法律后果,故该2500元应由被告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反诉原告)马志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23580元;二、原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方圆品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墙面裂缝维修费用2000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3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志远负担;反诉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元,被告(反诉原告)马志远负担2265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志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博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幸朱丹君 搜索“”